(2013年10月19日第一届义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田华正公益联盟(英文名DaTian HuaZheng Public Welfare Alliance,缩写HPA)。“华正”取之“传承中华文化,弘扬慈济正能量”的公益理想。
第二条 本联盟由热心大田县公益事业、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正式公益组织。
通联地址: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185号101室。
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:遵守中国《宪法》,支持联合国《**公约》,支持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坚持“人性本善”的理想。宣传社会公益知识,身体力行从事社会公益活动;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关怀社会上悲苦弱势群体和遭遇不幸的人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联盟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通过公益义工服务,改善社会风气和促进和谐人际关系,为**发展民生、法治、经济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(二)为城市发展、新农村建设、扶贫开发、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义工服务。
(三)为具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。
(四)为遭遇特殊困难的本联盟成员提供服务。
(五)制定公益义工服务发展规划、规章制度。
(六)招募、培训和表彰义工,拓展义工服务领域。
(七)募集活动经费,表彰和宣传爱心善举。
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联盟实行会员管理制度。会员分义工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(一)义工会员是指认可联盟章程的个人,提出加盟申请,并经联盟审查通过者。
(二)单位会员是指认可联盟章程的企、事业单位和商户、其他组织,愿意资助联盟活动,在履行一次资助后,即可成为单位会员。
(三)单位会员的代表人或者职工、成员等,也可以自愿加入义工会员。
为本联盟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,授予荣誉会员、爱心大使、荣誉主席等称号。
第六条 义工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加盟程序:
(一)自愿从事公益义工活动。
(二)承认和遵守联盟章程、规章制度,每年参与活动或者捐赠不少于3次(可混合记次数,无捐赠金额要求)。
(三)年满16周岁,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。
(四)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。
(五)具有参与活动所需的相应服务能力。
(六)申请人填写加盟申请表。向联盟捐赠一笔经费(人民币10元起步,上不封顶)。
(七)联盟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核。
(八)发给联盟徽章、义工证后即成为联盟义工会员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联盟。
(二)参加本联盟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权。
(三)请求联盟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(四)本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五)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六)遭遇困境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权。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联盟章程和规章制度,执行本联盟决议。
(二)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。
(三)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;不得接受对象的伙食、住宿招待;不得向对象借钱财,谋取其他利益。
(四)保护未成年人对象的隐私。
(五)不得以义工或者联盟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。
(六)宣传联盟宗旨,维护联盟声誉,以实际行动扩大本联盟的社会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退出联盟,应提出书面申请;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开会表决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义工代表大会。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。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。
(四)决定联盟终止事宜。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一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;义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义工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义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二)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。
(三)聘任名誉主席、名誉副主席;授予荣誉主席、爱心大使、荣誉会员称号。
(四)决定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本联盟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,以及相应人事任免。
(五)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联盟重大事务。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本联盟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。
第十五条 担任联盟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本联盟章程、规章制度。
(二)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。
(三)年龄不超过65周岁。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(五)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。
第十六条 主席是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,主席的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。
(二)检查义工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荣誉主席若干名,由现任主席推举或过半数义工联名推举、理事会过半数表决产生。推举条件:为联盟的创建及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;在联盟民主选举担任三任以上并为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。
主席一名,副主席一名,秘书长一名;名誉主席若干名;荣誉主席若干名。
第十八条 副主席经主席书面授权,可以暂代主席行使主席职权;若主席在任内离任,由副主席继续行使主席职权直到任满;若主席、副主席皆无法行使职权,由秘书长主持提前召开临时理事会,公推临时主席行使主席职权直到任满。
第十九条 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最高任职年龄65周岁的,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;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选举连任的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条 联盟创始人针对性条款:
(一)联盟创始人一般不竞选主席职务。
(二)若创始人被公推为主席,则不得连任。
(三)创始人须带头遵守联盟章程,不得利用个人影响力干扰章程的有效实施。
(四)违反上述三条,理事会停止创始人的一切职务。
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责是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。
(二)做好理事会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。
(三)确认每月活动执行干事,并协助其策划、执行义工活动。
(四)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财务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捐赠。
(二)社会捐赠。
(三)**资助。
(四)其他公益慈善组织的对口支援。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四条 每次的公益义工活动,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公布财务明细;每月公布一次上月份财务明细;原始票据至少保留三年,随时供审计部门、社会监督。
每次义工活动财务明细和每月财务明细,应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活动经费不够时,可发起临时募捐解决,不得以借贷形式维系联盟运作。
经费来源应保留原始记录,并在经费到账三天内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建立实物账本,保证财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无条件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义工代表大会的财务审核。
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是否给付工资、工资标准等,依联盟事业发展待定。由理事会提出建议,交由义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。
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解散程序及财产处理。本联盟完成宗旨需要解散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;本联盟终止建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;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一律捐赠给与本联盟宗旨或业务对口的其他公益慈善组织,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;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,通过媒体公告的形式宣布联盟解散。
第三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本章程2013年10月20日起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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